河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充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我校科技成果服务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职务科技成果,是指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主要成员由技术转移中心、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转移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兼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知识产权申请、权利变更等,还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牵头论证、审核及合同审核等,以及向国家主管部门报送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委托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授权的全资子公司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明确分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价格可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技术转移中心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三条 通过作价入股成立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由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授权的全资子公司选派,所派人员应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增资至1亿元之前,学校持有的技术股份不被稀释。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前,由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确定转化方式,拟定交易价格、参股比例等,向所属学院(含相关研究机构)提出转化申请,由所属学院(含相关研究机构)提交技术转移中心审核,技术转移中心组织按如下程序分级审批:
(一)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合同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形式转化的合同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和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须提交关联关系书面声明。若受让方是非国有全资企业的,须对拟转化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或以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转化交易。
第十六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后,在扣除该科技成果的申请费、评估费、中介费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用于成果完成人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学校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九条 以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净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净收益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之间原则上按照15%:85%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金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之间原则上按照10%:9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金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之间原则上按照7%:93%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之间原则上按照5%:95%的比例进行分配。
学校在取得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团队之间原则上按照10%:90%的比例分配,由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授权的全资子公司代表学校持所占股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学校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学校相关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依据有关规定,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学校支持与第三方独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合作或委托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运营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鼓励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绩列入对教学科研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政策,将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纳入职称评定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双方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中介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成交额的15%,支付金额以实际到校经费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教学与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以兼职形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型企业等,离岗创业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按照约定的责任、义务,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学校主管部门、相关所属单位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和所属单位须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协议的;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教职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等(包括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和离校学生),在学校工作学习期间,通过承担国家、地方、企业委托项目或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人员智力资源等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且权利归属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请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上级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出现不一致,按最新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超出本办法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根据讨论结果决定是否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校科字〔2018〕1号)同时废止。
通 知 河北大学新校区德翰园底商出租项目【招标编号:HBZJ-2021NO52】中,有九个标段的中标人未按要求与河......
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180号 邮编:071000
版权所有:河北河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